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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財經訊,國家能源局綜合司發布關于進一步明確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電費結算有關要求的通知,一、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未事先明確約定使用非現金結算支付的,應使用現金結算支付,不得使用承兌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財務公司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國內信用證,以及業務規則、業務形式、應用場景與票據類似的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企業自設電子債務憑證工具延期支付。二、電網企業如確需使用承兌匯票等非現金支付工具延期支付電費的,應采取買方付息等方式承擔資金成本和兌付風險,由雙方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明確支付條件,并遵守《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辦法》(國能發監管〔2020〕79號)第十八條有關規定。三、電網企業應進一步加強信息報送工作,每半年向所在地能源監管機構報送電費結算使用承兌匯票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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